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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发布保护消费者权益十大行政处罚案例

2023-03-14 16:49:57来源:福州新闻网  作者:朱丽萍

福州新闻网3月14日讯(记者 朱丽萍)“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来临,今日,福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保护消费者权益十大行政处罚案例。

案例一

福建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1年6月9日,当事人在经营“颜如韵酵母胶原蛋白肽饮”等普通食品过程中,通过微信向代理商发送含有该产品“能防癌抗癌、降血压”“对糖尿病人具有医疗和预防作用”“可预防老年性痴呆和胆结石的发生”等内容的宣传资料。

当事人无相关材料证明其所经营的“颜如韵”食品具有预防及治疗上述疾病的功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

2022年5月31日,福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88万元。

案例二

福州市马尾区某文具店恶意诱导未成年人消费案

2022年10月24日,当事人为了推销店内商品,于2022年10月15日自行制作了“悠悠球”玩具广告宣传单,张贴在店内并发放给来往的学生进行宣传,广告宣传单标有“小朋友,想和我一起玩悠悠球么”“快让爸爸妈妈也帮你买一个吧!”字样。

当事人发布的玩具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相关规定。2022年11月15日,马尾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罚款人民币120.75元。

案例三

福州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虚假维保电梯案

2022年9月9日,当事人于2022年9月2日对该医院一台在用电梯进行维护保养过程中,到场维保人员2名,一名维保人员负责轿厢内项目,另一名维保人员负责轿厢外项目。负责轿厢内项目的维保人员仅对项目A-1.25层门地坎进行清洁,对项目A-1.16中的轿厢照明、风扇、项目及A-1.19中的轿内显示、项目A-1.22轿门运行采用直接观察,对其他轿厢内项目未进行维保操作却在当日的《维护保养记录单》上将其他轿厢内维保项目均记录为“√”(正常),当事人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未真实、准确填写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

2022年10月21日,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4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06.25元,罚没款合计40406.25元。

案例四

晋安区某内科诊所哄抬连花清瘟胶囊价格案

2022年12月12日,晋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收到举报,前往晋安区鼓山镇浦墘路某内科诊所进行检查,发现该诊所于2022年12月9日销售给消费者四盒连花清瘟胶囊,销售单价为100元/盒,进价为20.2元/盒,当事人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药品价格,存在哄抬价格的情形。

2023年1月11日,晋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300元。

案例五

福清市某教育培训学校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收取学科类培训费案

2022年3月2日,福清市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开展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时,对10人以下的班型收取70元/课时的培训费用,该收费标准高于《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制定我市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的政府指导价(最高不超过55元/课时,每课时为45分钟),其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2022年5月27日,福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向培训对象退还多收取的费用,并处罚款10000元。

案例六

福州某食品有限公司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2022年5月24日,当事人生产的“一半巧克力一半蛋”蛋糕,经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其防腐剂项目(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2年11月21日,闽侯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6元,并处罚款65000元,罚没款共计65036 元。

案例七

福建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在食品生产中非法添加药品案

2019年7月22日,晋安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移送线索对当事人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于2018年12月12日与厦门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食品原材料供应合同》,并向该公司购进固体营养粉100公斤。后委托福建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产品进行分装,分装数量为5000包。上述产品经抽样检测含有“格列本脲”(药品)。

2022年5月7日,晋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罚款133万元,没收“胰之初植物蛋白粉”111盒。

案例八

台江区某化妆品店无证经营三类医疗器械和药品案

2022年4月12日,福州市台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联合公安机关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突击检查,当场查扣多肽嫩肤套5盒、水光枪针头120个以及大黄(麻药)6罐。经查,当事人销售大黄(麻药)138罐,销售金额为23245元;销售利多卡因乳膏(药品)金额为23245元,未售金额为1010元。当事人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三类医疗器械,且涉案金额较大,符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该局将无证经营三类医疗器械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同时针对当人事无证经营药品的行为,2023年1月16日,台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当事人违法经营的“大黄”6罐,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3245元,并罚款人民币2250000元,罚没款共计人民币2273245元。

案例九

福州某教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2年10月10日,当事人在组织校外培训中,与消费者签订校外培训“保分协议”,其中部分条款为:“甲方为乙方提供保分签约班培训。并承诺:保证乙方在2022年福州市中考考试成绩达到福州市高中最低分数录取线及以上”“乙方在签订协议后,不得无故退班,如退班甲方扣除全部费用”。本案中,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相关规定。

2022年10月25日,鼓楼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6000元。

案例十

永泰县某日用百货商店违法销售“盲盒”案

2022年5月17日,永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校园周边文具玩具质量安全点题整治行动中,于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3款“盲盒”商品,外包装均无厂家名称等信息,包装上印有“奖金随机放入”“奖学金”等文字,但打开后并未发现有奖金或奖学金,且未标明奖项数量、奖金金额、中奖方式、中奖率等信息。当事人销售的“盲盒”商品无生产厂家名称、厂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

2022年6月17日,永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以警告并罚款1000元。

【责任编辑:钟培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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