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美(化名)与大帅(化名)于199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小帅(化名)。2020年,大美与大帅商量,将二人名下的一套房产赠与小帅,并办理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2022年小帅结婚,大美与大帅倾其财产为小帅置办婚礼,此后二人无其他积蓄,也没有经济来源,需要小帅赡养,但小帅婚后以生活压力大为由拒绝赡养父母。现大美与大帅想要撤销对小帅房产的赠与,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解析
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晓艳: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受赠人如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本案中,小帅对其父母负有赡养的义务,但在其父母没有任何经济来源需要其赡养的情形下,拒绝赡养。那么,大美和大帅有权在小帅拒绝赡养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撤销房产的赠与,要求小帅返还赠与的房产。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记者 叶智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