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津贴不得“以物充钱” 逾期不支付的要加付赔偿金
高温酷暑天气将至,全国总工会近日印发《关于做好2022年职工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降低劳动强度,组织职业健康检查,为职工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和高温作业休息场所,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
16日,记者采访了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请其就高温津贴发放等问题给予详解。
问:什么是高温天气?
答: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
问:因高温停止作业扣工资吗?
答: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问: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是一回事吗?
答: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不是一回事。简单来说,高温津贴是工资,防暑降温费是福利。高温津贴对工作环境有限制,防暑降温费则没有特别要求。防暑降温费是指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费用之外的福利待遇支出,是职工福利。而高温津贴是指用人单位为了补偿职工在高温作业环境下的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津贴,是工资的组成部分。
问:高温津贴能被物品代替吗?
答: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问:高温津贴标准是多少?
答:《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提出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部门制定实施,并明确规定不得“以物充钱”。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闽人社发〔2019〕3号),我省的高温津贴5月份按实际高温天数12元/天计发,6月至9月按260元/月计发或按实际高温天数12元/天计发。
问:高温津贴是可发可不发的“福利”吗?
答:高温津贴不是可发可不发的“福利”。若用人单位没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属于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依法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加付赔偿金。高温津贴的发放条件只取决于工作环境是否为室外、工作环境温度是多少,与白班和夜班没有关系。劳动者要保留考勤表、天气预报等能够证明自己工作时环境已达到发放高温补贴标准的有效证据。
如遇用人单位不发津贴,职工可先向用人单位工会反映,由工会与单位协商维权。如果所在单位没有工会,职工也可通过属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窗口、12333电话、12345平台等渠道咨询和反映诉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依法严肃查处。(记者 李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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