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在与上位法衔接的同时,直面近年来福建省湿地保护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湿地是地球三大重要生态系统之一,发挥着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生态功能。福建湿地资源丰富。根据《湿地保护法》规定的湿地定义和福建省国土三调公布的数据,全省全口径湿地面积约78.48万公顷。
早在2016年,福建便出台了《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该条例自2017年1月1日施行以来,为全省湿地保护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治保障。今年6月1日,《湿地保护法》(以下简称“保护法”)施行。作为我国首部专门保护湿地的法律,该法确立了一系列湿地保护的新制度新举措。
“保护法有关湿地面积总量管控、湿地保护修复及其管理等相关制度的规定,需地方立法予以细化。福建省条例的一些制度设计,与保护法的规定也不尽一致。”福建省林业局有关负责人说,为更好与上位法衔接,同时解决部门职责不清、保护管理责任落实难、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矛盾较突出、对擅自占用湿地法律责任不明确等现实问题,急需对福建省条例进一步修订完善。
新修订的条例共六章41条,涉及湿地定义、保护原则和制度、地方政府职责、湿地资源管理、保护与修复、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内容。根据条例规定,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湿地。
实行面积总量管控是保护湿地的重要抓手。条例在保护法原则性规定基础上,对总量管控进行细化规定。条例要求,省政府应当定期对设区的市湿地保护面积总量情况进行责任审计和考核;设区市政府应当定期对县(市、区)湿地保护面积总量情况进行责任审计和考核。
湿地占用问题是本次立法修订的重点。保护法对占用国家重要湿地有明确规定,但对于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占用问题并未作出规定。条例就此做出补充规定,明确禁止占用省级重要湿地,并列明了例外情形。经依法批准占用重要湿地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恢复或者重建与所占用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湿地恢复费。并对擅自占用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等违法行为作了严厉的处罚规定。
在立法过程的调研中,基层普遍反映,湿地监管部门众多,容易造成权责不清、互相扯皮现象。为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负责,并明确了林业、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湿地保护修复和管理职责,规定海洋与渔业、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其他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湿地保护、修复和管理方面的有关工作。
此外,条例对红树林保护、互花米草防治等热点问题,做出了细化规定;为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明确规定每年的4月第四周为湿地保护宣传周。
为强化湿地保护,近年来福建逐步构建起湿地保护制度体系。除了湿地保护条例,福建还先后出台了《福建省省级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福建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福建省湿地占补平衡暂行管理办法》《福建省湿地名录管理办法(暂行)》,为福建省开展湿地保护管理工作提供了政策和法律保障。(记者 张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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