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做好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扎实做好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日前,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做好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各有关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关于做好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解决好我省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经省委和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对象情形和时限
《意见》施行前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在《意见》施行前出现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和断缴问题,适用本通知。退役士兵申请补缴社会保险的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
二、严格落实中央政策
(一)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允许参保。退役士兵入伍时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入伍时间视为首次参保时间;201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前退役的,军龄视同为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后退役、国家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军龄与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二)参保后缴费中断的允许补缴。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出现欠缴、断缴的,允许按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补缴免收滞纳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延长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首次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一次性补缴至最低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退役士兵参加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存在的问题,各地按规定予以解决。
(三)缴费工资基数和费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安置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补缴时安置地规定执行,相应记录个人权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参保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参保地规定执行。
(四)补缴责任和要求。退役士兵参加社会保险缴纳费用,原则上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原安置单位已不存在或缴纳确有困难的,由原安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补缴;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力缴纳的,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申请财政资金解决。政府补缴年限不超过本人军龄。
上述单位缴费财政补助部分,由中央、省、市、县四级承担,省、市、县三级分担办法另行制定。对于个人缴费部分,个人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的,各地政府对其个人缴费予以适当补助。
三、统一办理流程
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经办机制。需要参加社会保险或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退役士兵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服役相关材料、社保缴费记录等所需材料,向原安置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无安置单位或原安置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的,向原办理安置手续相应层级的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退役军人、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及相关征收机构等部门和原安置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协同为退役士兵办理参保和补缴手续。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健全工作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政治责任和使命担当,建立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筹协调,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医疗保障、信访、税务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省、市、县要建立工作专班,及时研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落实好相关政策举措。各地要抽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民政、税务、人武等职能部门的业务骨干,实行联合办公,信息共享,开展“一站式”服务。
(二)明确责任分工。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做好身份认定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经费保障,安排专项经费和必要的工作经费;民政部门负责核查申请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特困人员身份等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退役士兵养老、失业等保险关系相关工作;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做好退役士兵医疗、生育保险关系相关工作;公安、审计、信访、税务、人武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医疗保障部门相关险种的经办机构负责认定断缴时间,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定的对象和服现役时长,计算应补缴的单位和个人费款,反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并将缴费款数据按现有传送渠道传税务部门。
(三)加强督导落实。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登记造册,制定方案,核算资金,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其中,涉及基本养老保险的补缴工作,要结合实际加快工作进度,争取尽快完成工作任务。各地要实行工作进展情况通报制度,对因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未能完成任务的,要倒查责任、严肃追责。
(四)强化帮扶援助。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本通知要求按军龄缴费后仍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各地要采取多种有效措施予以帮助。要积极通过教育培训、推荐就业、扶持创业等方式,帮助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对于年龄偏大、扶持后仍就业困难的退役士兵,符合条件的,优先通过政府购买的公共服务岗位帮扶就业。有就业能力的退役士兵应主动就业创业,用工单位和退役士兵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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