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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院发布生态司法保护绿皮书及十大生态环境审判案例

2018-06-06 08:54:41  来源:东南网

  永安市人民检察院诉吴奕猛、林培尘、钟文平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情】吴奕猛、林培尘经协商共同出资用废旧蓄电池非法提炼金属铅,后向钟文平租赁场地用于非法熔炼。后该熔炼点被公安、环保部门联合查获。经检测,现场查扣的废渣属于危险废物。因吴奕猛等三人非法加工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危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令吴奕猛等三人应对熔炼过程中产生40.49吨废渣为消除危险而进行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吴奕猛等三人对其环境污染行为给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表示诚意道歉,同意赔偿因非法提炼废旧电池产生的废渣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198401元;永安市人民检察院对吴奕猛等三人履行上述义务行使监督权。

  【评析】法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的审理程序,建议司法行政部门为被告提供法律服务,建议永安市环保局高级工程师出庭就有关鉴定意见、生态环境修复方式和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提出意见。同时,全省法官、检察官80余人,永安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廉政监督员和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观摩庭审,并对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案件审理中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实体和程序权利,三被告自愿认错同意赔偿生态修复的损失,该案的审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泉州市人民检察院与陈清河、晋江昌达塑料有限公司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情】陈清河在无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租用晋江昌达塑料有限公司的厂房及设备用于废塑水洗造粒生产。该加工点未建设所需配套的污水处理设施,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生产废水经格栅过滤后直接排入阳溪并最终流入深沪湾,致使该流域水体严重污染。晋江市环境保护局经对该水样监测显示CODcr、氨氮均超标。泉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认为,陈清河依法应当承担环境侵权责任,晋江昌达塑料有限公司应对陈清河污染环境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故判决二被告赔偿环境污染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264161.40元,并支付晋江市环保局为本案支出的评估费用6000元。

  【评析】工业超标废水排放是水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企业一旦违规进行排放,将对周边环境产生危害。本案中,法院判令无证排放废塑料加工生产污水的违法行为人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及评估费用,并判令明知违法行为人从事废塑清洗仍提供厂房和设备的公司依法对污染环境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起到了很好的震慑和教育作用,对督促本地区相关行业的生产企业依法依规排放工业废水,也有很好的警示及法律宣传效果。

  邹杭庆不服上杭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管理行政处罚案

  【案情】2016年11月8日,上杭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邹杭庆用于堆放磷石膏的堆场进行检查发现:堆场北侧有一涵管置于堆场下,有磷石膏渣冲刷进入涵管的痕迹;邻近公司的生活区污水导排沟与堆场截水沟交汇处发现一个排放口,有磷石膏渣冲刷入口的痕迹。2017年1月10日,上杭县环境保护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邹杭庆的行为属于为逃避监管私设暗管的行为,责令其立即拆除暗管,并处罚款8万元。邹杭庆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法院认为,邹杭庆的行为属于“私设暗管”的行为。上杭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故判决驳回邹杭庆的诉讼请求。

  【评析】涉案磷石膏渣属磷肥工业的固体废弃物,对磷石膏的存放等日常管理,应做好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保护措施。本案中,邹杭庆利用管道违法排放污染物致水体污染,违反了有关环境保护的司法解释和相关规定,属于“私设暗管”的行为。上杭县环境保护局依法对该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是行使环境保护管理职权的体现。法院通过依法审理,支持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合法的环境管理行为,对环境违法行为予以惩戒,起到了积极的警示和教育作用。

【责任编辑:伊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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