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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院发布生态司法保护绿皮书及十大生态环境审判案例

2018-06-06 08:54:41  来源:东南网

  林秀权与彭智聪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案情】2009年6月,彭智聪未经环保部门批准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手续经营三福加工场。2012年间与其相邻的住户林秀权因对油漆味不适在多个医院治疗,林秀权认为三福加工场所产生的噪音、粉尘及喷漆产生刺激性气味致其身体患病,遂诉至法院,请求彭智聪赔偿其经济损失、精神损失及身体损伤费,共计26万元。

  法院认为,彭智聪经营的三福铁件加工场未按防护距离的要求在住宅区域使用醇酸调和漆,导致林秀权身体损害,构成侵权,依法应赔偿损失。林秀权诉彭智聪侵权造成其身体损害应赔偿其经济损失的部分主张于法有据,予以支持。经核算,依法判决:彭智聪赔偿林秀权医疗费3228.74元、交通费2180元、住宿费158元、误工费4457.7元、精神损失费为5000元,以上合计15024.44元。

  【评析】本案属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所涉及的空气污染,具有侵权事实产生于无形、损害事实存在潜伏性、侵权事实与损害事实缺乏直接联系、因果关系需要专业论证等特点,要查清本案污染事实、损害情况、致损原因等殊为不易。本案的处理较好地把握了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几个重要问题,使得认定事实和确定责任有理有据。案件的审判,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实体和程序上的合法权益,对广大群众也有普遍启示意义。

  颜伟棋与颜禹川环境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案情】颜伟棋与颜禹川所住的房屋系农村自建住宅,相隔不超过五米,颜禹川在其所居住的房屋经营不锈钢加工。颜伟棋认为颜禹川在加工时产生噪声污染严重影响其与家人的生活,遂向永春县环境保护局投诉。永春县环境保护局认为该店尚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要求其停止生产。后颜禹川注销该店,但仍在生产且有噪音,颜伟棋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颜禹川停止加工,排除噪声污染的妨害,并赔偿其精神损害20000元。

  法院认为,颜禹川所经营的不锈钢店系家庭式作坊,采用露天加工的方式,未配套建设相关减震降噪措施,其在加工中所产生的噪声超出一般公众普遍可忍受的范围,污染程度较为明显,且按照环境侵权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认定颜禹川的噪声污染行为存在,并判令颜禹川停止侵权,排除妨害。同时,法院依据产生噪声的时间、两家距离的远近、噪声的大小等多个因素,酌情支持颜伟棋要求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

  【评析】本案虽然只是一起经常发生在我们身边且极为普通的案件,但通过审判给广大群众传递了一个信息,要敢于、擅于拿起法律的武器,与发生在我们身边且不知不觉已侵犯到人们生存权益、环境权益的污染行为作斗争,也给从事此类行业的公司和个人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一切生产经营活动都要依法依规合理进行,切不可给周边环境带来污染、给群众生活带来滋扰。

  陈某某诉南平市鑫盛谷物科技有限公司等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案情】2014年4月26日17时许,南平市初中学生陈某某在南平市延平区的出租房门前洗衣池洗手,出租房旁边的污水沟突然爆炸着火,爆炸导致陈某某的面部、颈部及四肢在大火中被严重烧伤。因事故发生地共有四家涉水企业,即本案的鑫盛谷物公司、长富乳品公司、三田牧业公司、富贵纸业公司,故陈某某向延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四家公司向其赔偿因爆燃导致的损失1660975.93元。

  法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受委托出具的专家意见认为,案件发生不排除系鑫盛谷物公司的责任,且鑫盛谷物公司未就其与本次爆燃事故不存在因果关系举出相应证据,根据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鑫盛谷物公司应就其举证不能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故判决南平市鑫盛谷物科技有限公司应向陈某某支付赔偿款951855.93元。

  【评析】本案审判启示点在于,正视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的举证困难,合理适用举证责任分配原则、适度平衡原被告双方利益、采取合法有效的补充证明方式,有助于厘清事实、区分责任,既有力保护了被侵权人的合法利益,又能让涉案企业今后更加谨慎从事生产经营行为。

【责任编辑:伊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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