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院发布生态司法保护绿皮书及十大生态环境审判案例
附:十大典型案例
被告人张和平污染环境案
【案情】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7日期间,被告人张和平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情况下,收集轮船维修和车辆维修厂的废弃机油,通过所购买的简易加工设备进行蒸馏和提存,非法从事废机油提炼成品燃料油业务。期间,张和平雇佣工人共提炼出105吨成品燃料油,全部销售给连江渔船客户,获利约人民币63000元,并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直接排入一处未采取任何环保治理措施的外部环境。案件审理期间,张和平从有资质修复企业中自行选择修复企业直接签订生态修复协议,出资委托福清市发强特种油有限公司处置厂内剩余的50余吨机油,并退出所有非法所得。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和平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105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63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评析】废机油是机油润滑机械工具的过程中,变质为芳香族类的有机酸、重金属等有毒物质,会干扰人类造血和神经系统,导致一系列严重疾病,属危废名录中的废矿物油。本案的审判,对污染企业和个人依法生产、规范经营具有重要的警示作用,对生态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机制的建设和多元化生态修复方式的探索,也有一定的启发性意义。
被告人张永平、黄作福、苏大和等人污染环境案
【案情】2014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苏大和与他人未经审批在福建省尤溪县新阳镇下村林场共同出资建造熔炼厂,出租给被告人张永平、黄作福等人熔炼废弃的印刷电路板混合物。2014年11月至2015年4月期间,张永平、黄作福组织6人在该熔炼厂焚烧熔炼印刷电路板混合物生产金属锭,熔炼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未经处理直接向大气排放,废渣随意倾倒在熔炼厂场地上,非法处置废弃的印刷电路板混合物732.96吨。案发后,相关部门对现场查获的原料、废渣进行处置,共支出相关费用1595959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永平、黄作福、苏大和等9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732.96吨,严重污染环境,造成公共财产损失1595959元,后果特别严重,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分别被判处一年七个月至四年十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和没收非法所得。
【评析】废弃的印刷电路板混合物及焚烧处置后的废渣系有毒性的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处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本案中,被告人张永平等9人非法焚烧熔炼废弃印刷电路板混合物,严重污染环境,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环顾当今世界,保护环境、爱护自然已成为人类在地球继续生存的必然选择,绿色与生命时时相伴,环保与健康息息相关,对严重污染环境行为予以严惩,充分体现人民法院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坚定决心。
被告人林汉强、陈元宗、林龙德污染环境案
【案情】2012年8月,被告人林汉强、陈元宗、林龙德在未办理营业执照,也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情况下,合股投资70万元人民币在龙岩市新罗区适中镇溪柄村兴建电子垃圾焚烧厂,用于焚烧废弃的电脑板、电路板及其他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废弃电子电器产品,熔化浇铸成块状成品,从中提取银、铜等贵重金属进行牟利。2013年8月16日,龙岩市新罗区环保局接群众举报对该厂进行查处,当场查扣赣CK6270号乘龙牌大型货运车一部(内装载有准备用于焚烧的原材料26.42吨)和已焚烧熔化浇铸的块状成品2.47吨,经查用于焚烧的原材料为电子类危险废物。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汉强、陈元宗、林龙德因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受到行政处罚后,仍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电子类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六个月,并处相应的罚金刑。
【评析】电子废弃物,又称电子垃圾,是指被废弃不再使用的电器或电子设备,属于危险废物。电子垃圾被焚烧或填埋时,其中的重金属渗入土壤,进入河流和地下水,会造成当地土壤和地下水的污染,直接或间接地对当地居民及其它生物造成损伤;有机物经过焚烧,释放出大量的有害气体,也会对自然环境和人体造成危害。本案通过依法打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犯罪行为,以此来提高企业依法生产、规范经营的自觉性。
被告人林荣春污染环境案
【案情】2011年6月以来,被告人林荣春以非法赢利为目的,在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及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福建省福安市赛岐镇顺兴路塘堤外砂场边租用一厂房开办电镀厂,从事电镀生产加工,所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有的通过车间地面裂缝、明渠外排渗透地下,有的通过明渠直接外排进入赛江。2016年10月15日,福安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该电镀厂进行执法检查,对废水进行采样。经宁德市环境监测站检测:水样的锌浓度、铜浓度、镍浓度均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10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荣春违反国家规定,无证经营电镀厂,并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非法排放含重金属的废水,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一、被告人林荣春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二、责令被告人林荣春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15585.07元,予以没收。
【评析】生产经营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树牢环境保护意识,严格落实排污许可制度,在生产经营中必须购置或增设污染防治设备,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控制或减少污染物排放,否则会被处以行政处罚乃至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林荣春因实施污染环境的行为,不仅被判刑,还被处以经济制裁。本案的审判,对其他生产经营企业者是一种警示,无论从事何种生产经营活动,均应依法依规经营,实现经济效益与环境保护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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