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顾问总建筑师李铭陶在今年全国人代会上提交建议称,应允许单位自建房。在他看来,住房市场化是对的,但前提是房价较低,现在房价已经不是在理性地涨,货币政策对房价已达不到推动作用。因此应允许单位自建房,从多渠道缓解房价高的问题(3月13日《新京报》)。
相比于“单位集资建房”在政策上的驾轻就熟、在经济上的游刃有余以及在风险上的高枕无忧,个人集资建房则在政策夹缝中谋求生存,还承受着巨大的道德风险和经济压力,甚至随时都有功亏一篑的“崩盘”危险,搞不好还会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作“非法集资”一样警惕。
大行其道的单位自建房,与战战兢兢的个人集资建房,不仅天上人间的反差让人唏嘘不已,而且也证实了“允许单位自建房可缓解房价高涨”论调的逻辑悖谬。
如果我们仔细审视单位自建房的主体,就会发现能够轻松自建房的“单位”,基本上是清一色的垄断企业或者国有企业,而“其他单位”也和集资建房的“个人”一样,虽然对自建房有着无比美好的向往,但却不得不承受难以顺利自建房的悲伤。
因此,治房价高涨的良药并不在于允许单位自建房,而在于不管有没有法律依据,依托于行政权力的“强势单位”早已悄然地将这一缓解房价高涨的“自我保护”措施运用到了极致,由此导致其在面对“风吹浪打”的房价高涨时,少了一份基于切身利益而为民生疾苦呐喊的勇气和自觉,多了一份“胜似闲庭信步”的从容与超然世外。而当所有的权力部门和利益部门总能够顺利躲避房价高涨的“伤害”时,其不仅不会主动参与房屋降价的“舆论影响”和“政策影响”,更会借房价高涨的“东风”收“渔翁之利”。
当权力者对高涨的房价缺乏“切肤之痛”,当既得利益者还能从高涨的房价中分得更多的“一杯羹”,应对房价高涨的人群就只剩下那些“抵制不买房”、“冒险个人集资建房”以及“不得已成为房奴”的弱势群体,而他们影响房价调控政策的能力,至少在目前的语境下,是微乎其微的。
而这种单位自建房的“合法化”,非但无助于房价的下跌,反倒会在增强权力者以及既得利益群体抵御市场风险能力的前提下,使得权力与资本能够进一步合谋,从而推动着房价的进一步飙升。
从这个意义上讲,房价降低从来都是规范权力与规范市场并举后的必然结果,脱离了这条主线而另辟蹊径,不仅难以达到预期效果,还会进一步割裂制度的公平性从而阻碍到制度的变迁,因为,如果说“个人集资建房”相对于地产经济是一次倒退的话,“单位自建房”的合法化就是公共政策对弱势群体的又一次釜底抽薪。
作者:贺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