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起莆田启动“商转公”贷款业务
莆田网讯 7月7日,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莆田市商业性个人购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莆田个贷使用率连续3个月低于86%,将于今年7月17日启动“商转公”贷款业务。
据悉,“商转公”贷款业务的对象为已在莆田市辖区内购买新建商品房或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并办理纯商业性个人购房贷款,且在本市或异地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申请人,包括在莆田缴存的在职职工、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和异地缴存的在职职工。
符合莆田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申请“商转公”组合贷款的,应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个人购房贷款相关政策。申请“商转公”贷款业务还需满足以下条件:原商业贷款未结清且原贷款银行同意借款申请人提前结清贷款;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仅存在商业住房贷款设定的抵押权,无其他抵押、查封、被征迁或列入征迁项目等权利限制情形;原商业贷款已归还贷款满一年(含)以上,信用记录良好且无逾期贷款余额;借款申请人应为原商业贷款涉及房屋的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且借款申请人与原商贷借款人之一的关系应为本人或配偶;原商业贷款房屋为联名购买的,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但联名人为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共同购房的除外;对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不予办理“商转公”贷款。
“商转公”贷款额度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不超过莆田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最高可贷额度;不超过原商业住房贷款本金余额;“商转公”贷款为组合贷款的,商业住房贷款具体额度应符合商业银行有关规定。借款申请人原则上按房产属地向所属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办理。
此外,在“商转公”贷款归还中,借款申请人可选择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偿还每月应还贷款本息;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可申请办理逐月“冲还贷”业务。自“商转公”贷款发放的次月起,在还清逾期款项及当期应还本息的前提下,借款申请人可以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或全部贷款本息。借款申请人结清全部“商转公”贷款本息后,凭受托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和抵押注销证明,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注销手续。(全媒体记者 林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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