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线购买电子产品、家居用品固然方便,但质量瑕疵问题常常引发消费纠纷。划痕、色差、功能异常等问题算瑕疵,还是故意欺诈?近日,闽清县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原来,黎某在某网店购买二手手机时,商品标注为“九九新”。黎某下单后,商家向其发送了质检报告,标明该手机基本功能正常、外壳无磕碰掉漆等。
然而,黎某收到手机后,发现手机边框有几处轻微磕碰痕迹,便向商家反映。商家表示可以免费寄回退换,黎某认为商家对手机的描述与货物不符,存在欺诈行为,便将商家诉至法院,请求退还购物款3998元并赔偿三倍购物款。
闽清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公司是否存在经营欺诈行为。案涉手机交付到黎某手中时确实存在轻微外观瑕疵,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公司存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欺诈行为,仅是存在质量瑕疵。
此外,黎某在收到案涉手机之时,即因手机的瑕疵问题要求退货,被告公司也同意其退货,黎某并未因购买案涉手机产生实质性的损失。最终,闽清县法院于2025年5月判决黎某退还涉案手机,被告公司全额退还货款,退货所产生的运费由被告公司承担,驳回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指在销售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仅是产品质量存在瑕疵,并不属于恶意欺诈行为。(记者 阮冠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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