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防止食品浪费 马尾一餐饮店被警告
今年8月,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马尾区某餐饮店开展检查,现场发现该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相关规定,马尾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食品浪费:(二)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曹妍)
【责任编辑:钟培培】
相关新闻
- 福州:巾帼志愿服务“花开遍地”暖万家(2024-12-25 10:30:17)
- 与时代同行 与人民同心——写在福州市计划生育协会成立四十周年之际(2024-12-25 09:05:36)
- 福州市家政服务职业技能竞赛举行 39名母婴护理员同台比拼(2024-12-25 07:46:22)
- 鼓楼5个街道设置福蕾儿童关爱服务站点 服务38个社区留守困境儿童(2024-12-25 07:46:22)
- 13.2万瓶“特供酒”被销毁!(2024-12-24 18:27:41)
- 闽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完成改造(2024-12-24 09:22:05)
- 中办 国办发布关于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的交通运输市场的意见(2024-12-23 18:42:58)
- 创历史新高!11月份国家铁路完成货物发送量3.5亿吨(2024-12-23 11:05:21)
- 福建:志愿服务 情暖八闽(2024-12-23 10:09:55)
- “日光盘”频现!公摊越小越抢手(2024-12-23 09:43:03)
①凡本网注明“来源:福州新闻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视频,版权均属福州新闻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被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福州新闻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本网未注明“来源:福州新闻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来源:福州新闻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文章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 如本网转载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福州新闻网联系。
日新闻排行榜周新闻排行榜月新闻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