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被宣告破产后“起死回生” 晋安法院审结首例宣告破产后自行和解案
近日,晋安法院审结了首例宣告破产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自行和解的案件,让这家被宣告破产的公司“起死回生”,实现多方共赢的效果。
经了解,2021年11月,吕某与某贸易公司劳动争议案件经福州中院终审判决,某贸易公司应支付吕某经济补偿金6万余元。判决生效后,某贸易公司始终未按期履行。故吕某于2022年1月向案件一审法院即晋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查明,某贸易公司名下已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案件直至今年4月都未能执行到位。吕某遂申请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晋安法院通过执破直通机制,快速启动了本案的执行转破产程序,并依法将案件移送福州中院进行破产审查。
2023年5月,福州中院作出裁定,指令晋安法院审理某贸易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晋安法院第一时间指定管理人,并发出相关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经审查,晋安法院裁定确认了包括吕某在内共计三名职工的债权,金额为几万元不等。
因该公司名下无任何财产可供分配,已无法支付破产费用,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亦未能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方案,经管理人申请,晋安法院综合全案情况,依法裁定宣告公司破产。
宣告破产对于一家企业来说,便意味着经营失败和企业终结,这是所有用心付出的股东和管理人员都不愿意看到的局面。某贸易公司虽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其股东向晋安法院表达了想让企业“涅槃重生”的意愿。晋安法院经研判认为,对于错过和解和重整,但有挽救价值的企业,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自行和解”不受宣告破产影响的规定,为其提供一条“重生”路径。为此,晋安法院“因案制宜”转换思路,积极引导三名职工债权人与某贸易公司进行协商和解,促成各方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法院亦及时通知破产管理人对和解协议进行指导和审查,确保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得以充分表达。职工债权人同时向法院出具不同意公司破产之声明。
最终,晋安法院依法撤销了宣告破产裁定,并认可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自行达成的协议。本案的做法既能促使作为弱势一方劳动者的债权利益最大化,又能让作为债务人的企业获得“造血再生”的机会,免于因破产而退出市场,赋予市场经营主体充分的发展信心。(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晋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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