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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效果未达预期 主播停播违约被判赔10万元

2024-08-24 08:49:44来源:福州晚报  作者:林春长

 网络直播行业迅速崛起,主播与经纪公司的合作与利润分成问题成为行业焦点。近日,鼓楼法院审结一起主播与经纪公司间的合作合同纠纷案,为这一领域提供了法律指引。

主播小馨与某经纪公司签订为期5年的合作协议。依据协议,经纪公司全力扶持小馨成为金牌主播;小馨直播收益的40%归经纪公司所有……

合作协议签订后,小馨在某网络平台直播了4个月,共产生收益9000余元。小馨认为经纪公司未按约定提供扶持,其成为“具有人气与知名度的主播”的目的无法实现。小馨因此注销了与公司合作的直播账号,另行注册账号进行直播。

后来,小馨成为高人气主播,直播收益大幅上涨。经纪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小馨支付违约金300万元。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小馨擅自停播并另立门户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在违约金认定上,法院综合考量了直播行业的特殊性、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损失等因素,最终裁定小馨向经纪公司支付10万元违约金。

法官提醒:主播与经纪公司在合作时应谨慎评估对方实力,合理设定个人发展目标,避免轻率签约及违约行为。同时,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应基于实际损失,并兼顾预期利益,以促进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叶培欣)

【责任编辑:詹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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