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闽清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借名买车引发的委托合同纠纷。
黄某与陆某系朋友关系,经商议,黄某借用陆某的名义进行贷款购买汽车,车辆实际归黄某所有并由其使用,同时由黄某承担车辆后续贷款还款义务。2023年5月10日,黄某使用陆某的名义向银行贷款购买案涉车辆。2023年5月起至2024年5月止,此期间内的贷款每月均由黄某通过微信转账给陆某,由陆某进行偿还。然而后续还款过程中,黄某未再向陆某支付贷款,故陆某不得已自掏腰包偿还银行贷款并一次性结清剩余贷款本息。陆某为减少损失,将车辆收回,以28万元的价格将车售出,最终损失1万余元。2025年8月8日陆某将黄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其贷款垫付款。
闽清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作为车辆的实际购买人和使用人,具有明确的购车需求。案涉车辆系双方约定,陆某接受黄某委托,以陆某的名义办理购车及贷款手续,且购车及贷款行为均按照黄某的指示实施。双方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但双方之间“借名买车”的委托行为违反了我国身份证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导致车户分离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和市场交易秩序、车辆管理公示公信制度及社会管理秩序,故双方间的委托合同无效。而黄某作为车辆的实际购买人和使用人,依法应当承担还款责任。陆某在其停止还款后为其垫付贷款的行为,实质上代黄某履行了还款义务,使黄某获得了免除债务的财产利益。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黄某向陆某支付其代为偿还的借款本息12898.02元。(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李颜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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