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好意同乘”也称搭便车,是指驾驶人出于好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非营运行为。但如果途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是否要全额赔偿?乘车人自身有过错该担责吗?近日,福清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对上述问题给出了答案。
陈某某与吴某等好友相约外出游玩,陈某某主动驾驶自己的非营运私家车,无偿搭载吴某等人同行。谁知车辆行驶至某路段时,突然失控滑到坡底,造成吴某在内的4人不同程度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吴某等人无责任。事故发生时吴某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导致伤情加重,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各项损失共计326393元。由于这是自车事故,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无法理赔,吴某仅能通过车上人员责任保险(10000元/座)获得部分赔付。为索要剩余赔偿款,吴某将陈某某诉至法院。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某有合法驾驶资质,结合事故发生情况,其不存在故意,亦不认定为其操控的车辆失控属于“重大过失”。案涉车辆在山路行驶,依照相关规定,吴某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明显加大车辆失控后造成的损害后果,本应相应减少陈某某20%侵权责任。但陈某某作为车辆驾驶员、管理人,本有义务提醒并确认吴某依规使用安全带,亦存在过错。综上,法院酌情减轻陈某某15%侵权责任。陈某某应对吴某各项损失的50%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先行由保险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乘客)责任限额内直接赔偿1万元,余下损失由陈某某直接赔偿。(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林灿萃 林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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