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店员陈某和林某同为某餐饮店的店员。日前,在餐饮店打烊后,陈某、林某和两位朋友一起吃饭饮酒至次日凌晨。其间,陈某、林某发生口角,陈某跑至厨房拿出厨具多次击打林某。经鉴定,林某的头部、左手上肢受伤,属轻伤二级。数日后,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自愿给林某予以经济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陈某主动投案,并且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同时,陈某自愿给予林某经济赔偿,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最终,陈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方颢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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