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出借他人,没想到却沦为犯罪团伙洗钱的工具人。2021年,某高校在校研究生王某在勤工俭学期间将个人名下5张银行卡、微信、支付宝及手机出借给同事,帮助实施转移犯罪所得资金,并从中获利1600元。经查,王某所提供的银行卡被用于网络犯罪收款,涉及10余名被害人共计50余万元。
法院判决王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王某因在校期间被判处刑罚,导致被学校开除,未能正常完成研究生学业。
法官提醒,在校学生勤工俭学是美德,但一定要选择正规的企业,并对企业的合法性进行全面、详细的审查。切记出租出借银行卡、电话卡可能导致违法犯罪。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记者 赖志昌 通讯员 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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