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仓山法院审结一起购买黄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告人周某、张某通过招揽未成年人购买黄金掩饰犯罪所得,涉案金额达29万元,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和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
2024年3月至4月,被告人周某、张某在“大B哥”(在逃)的组织下,通过招揽未成年人到实体店购买黄金实物,再联系上游诈骗团伙将骗取的资金转入实体店账户付款,以此切断资金流向,逃避司法追查。该案中,周某负责人员招揽、洗钱流程指导、赃款结算,以及与上游联络;张某负责驾驶车辆接送购金的未成年人,参与黄金交接等。经查,两人涉案诈骗钱款达29万元。
仓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张某明知资金来源于电信诈骗,仍通过黄金交易帮助转移赃款,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2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中,周某作为组织者,主导犯罪流程并负责赃款结算,被认定为主犯;张某负责辅助运输和交接,构成从犯。最终,法院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法官提醒,鉴于黄金具备高价值属性、高度流动性及交易匿名性,犯罪分子常常以黄金交易为手段,将所得赃款进行转移。所以,不要使用来路不明的资金为他人代购黄金。经营黄金的实体店也应保持警惕,严格执行实名登记制度,留意交易细节,一旦遇到可疑情况应立即终止交易,避免沦为洗钱“帮凶”。(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郑泽利)
①凡本网注明“来源:福州新闻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视频,版权均属福州新闻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被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福州新闻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本网未注明“来源:福州新闻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来源:福州新闻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文章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 如本网转载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福州新闻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