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福州市鼓楼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的赠与合同纠纷案件。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婚外异性转账30万元,离婚后妻子起诉追讨。法院认定该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判决“第三者”返还15万元。
据了解,王某与林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姻期间,王某长期与刘某保持不正当关系,并私自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向刘某转账共计30万元。2022年,林某与王某协议离婚。离婚后,林某发现王某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刘某,认为该行为超出夫妻共同生活范围,且严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赠与行为无效,并请求刘某返还15万元。
庭审中,刘某承认她与王某于2020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对王某为其转账的事实及金额均无异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王某赠与刘某的款项为夫妻共同财产,未经妻子林某同意,多次向婚外异性刘某赠与款项,不仅侵犯了林某的财产权益,且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故涉案赠与行为无效,林某要求刘某返还15万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表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无特别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况下,夫妻双方的财产归共同所有,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赠与系一方自愿无偿赠与财产,另一方表示接受的民事法律行为,赠与行为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夫妻一方为维系与“第三者”的不正当关系,私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侵害了配偶的合法权益,违背了公序良俗,应当被认定为无效,配偶有权主张“第三者”返还。(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张卓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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