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晋安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离婚协议财产赠与纠纷的案件。案件中,离婚后一方试图撤销将房屋赠与女儿的约定。最终,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驳回其诉求,维护了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2002年9月,李某与黄某登记结婚,次年7月他们的女儿小芳(化名)出生。2010年,李某获得一套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2022年2月,李某与黄某办理离婚登记。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离婚后案涉房屋归小芳所有。
后来,李某对于赠房给女儿表示反悔,与小芳围绕案涉房屋发生了争议。2024年1月,小芳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归自己所有,并请求李某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小芳认为,李某在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处置是真实意思表示,理应执行。但李某辩称,赠与合同未生效,自己有权撤销赠与,请求法院驳回小芳的诉求。
晋安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黄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此次赠与行为是基于离婚事由,可视为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赠与,与一般赠与合同不同。在双方婚姻关系已解除的情况下,一方无权随意撤销。最终,法院支持了小芳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陈文洁 柯建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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