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期,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福州某诊所一名人员存在非医师行医的情形。卫生监督员现场查看电脑软件,可见医生刘某的诊疗记录,并发现一张印有“刘某(口腔科主治医师)”内容的口腔诊所名片。
经进一步调查,监督人员发现刘某在该口腔诊所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相关执业活动记录及收入记录保存在诊所电脑上。刘某持续工作1个多月,违法所得共计7045元,未造成危害后果,也未因非法行医被查处过。刘某非医师行医的行为,违反卫生健康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依法对刘某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7050元并处罚款20000元,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据悉,该诊所因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已被另案处罚。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记者 赖志昌 通讯员 吴浩鑫 王俊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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