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3月,梁某某通过QQ兼职群添加数名好友,为非法获利,在明知上线人员实施电话诈骗的情况下,仍通过拨打电话,多次帮助上线人员进行三方通话实施诈骗,共计获利四百余元人民币。到案后,梁某某供述,因正常工资无法维持日常开销,认为仅仅是帮忙打电话,风险较小,因此铤而走险帮助实施诈骗活动。
马尾区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对梁某某处以罚款八百八十元,没收违法所得四百四十元的处罚。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一)出售、提供个人信息;(二)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三)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记者 赖志昌 通讯员 杨丽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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