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多年前,市民张某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名下一套房屋出售,并办理了过户手续。随后,张某的配偶李某提起民事诉讼,提出该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张某私自出售房屋的行为无效,要求返还房屋。法院审理认为,购房人基于对房产证上记载的产权人名字的信赖,以合理价格通过市场购买该房屋,属善意第三人,其权益受法律保护,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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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购房时口头约定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只要房产没有共同登记,就存在隐性共有人受损的风险。在共有房产的关系中,共同登记是一种明确的权益公示,使得每个共有人的权益都受法律保护。对于不动产登记来说,共有人共同登记也可以让潜在的购买者、抵押权人等第三方清楚了解房产的产权状况,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提醒广大市民,共有房产房屋可以办理共同登记手续。夫妻间的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无需缴纳其他税费。(记者 赖志昌 通讯员 王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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