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福清法院审结一起涉及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出租人因披露出售信息不完整,侵害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被判赔偿承租人10万元。
据悉,2015年9月28日,某公司与某超市签订《房屋租赁合同》。2023年,公司将尚在租赁期内的租赁物出售给第三人,并办理了部分产权转移登记。租赁期满后,超市以公司侵犯其优先购买权为由,将其诉至福清法院,请求赔偿房屋差价损失、停业损失等共计1058249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在向超市发送的通知函中仅披露了房屋价款和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款,未完整披露与第三人议定的价格、款项交付期限、房屋交付期限等内容,且要求超市在3日内回复的期限与法律规定的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限不符。此外,公司与第三人签订《定购协议书》后亦未向超市披露该协议的内容。因此,公司披露的出售信息不完整,履行通知义务存在瑕疵,妨碍了超市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公司赔偿超市10万元。
法官指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依法享有的优先于其他人购买房屋的权利。为避免因侵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而承担赔偿责任,出租人在租赁期内出售房屋的,应在出售前通知承租人,给予承租人15天的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限。(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田甜 林怡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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