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福州市民政局在对社会组织年报情况进行核查时,发现某协会自2020年起连续多年未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报送符合要求的年度工作报告,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福州市民政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协会登记的住所地址进行检查,发现该协会已不在登记地址活动,无法找到当事人,而且通过当事人留存档案的联系电话亦无法与之取得联系。经报批准,福州市民政局依法对该协会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睛: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当年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民政部门表示:依照法定程序对未按照规定参加年报和长期未开展活动的“僵尸社会组织”给予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有利于营造良好的社会组织发展环境,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黄思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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