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台江法院审结一起因新房泡水引发的物业纠纷案件。物业公司因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被判承担主要责任,赔偿受损房屋业主3.5万余元。
据了解,2021年,李先生购买了一套装修好的样板房,交房后一直未入住。该小区物业公司与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物业公司应每天巡查污水泵等排水系统,确保正常运行。然而,2024年1月,因外管道堵塞,水流从厨房水槽下方的排水管道接口反冒,导致李先生的新房被水浸泡。李先生因此向台江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单位,对小区公共部位及设施负有管理、维修、养护义务,应定期检查公共设施性能,疏通排污管道。本案中,物业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尽到合同约定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李先生作为房屋所有权人,虽对房屋有管理责任,但长期未居住并非导致损害的主要原因。
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80%的房屋修复费用,即3.5万余元。因李先生并未入住房屋,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实际的租金损失,法院驳回李先生关于房屋租金损失的请求。(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周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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