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验收通过但未公开报告 水力发电公司被罚5.6万元
2023年11月,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闽侯县某水力发电有限公司下设的水电站进行检查,发现该水电站项目竣工验收于2023年6月通过专家评审,但未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上传验收材料,也未向社会公开环保设施验收报告。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对闽侯县某水力发电有限公司处人民币5.6万元罚款,并责令该公司按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开环保设施验收报告,并上传到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
□案例点睛: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肖丹 陈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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