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根据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某县一医药公司销售的洗发露中一检验项目不符合规定,依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明,当事人在进货时履行了查验记录制度,提供了供货商主体资质和销售出库单,以及生产商营业执照、该批次化妆品备案情况、该批次化妆品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材料。当事人共购进3瓶涉案洗发露,尚未售出,全部被抽检。鉴于当事人非主观故意且遵守了相关规定,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决定对当事人免除行政处罚。
案例点睛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化妆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化妆品是不符合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收缴其经营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自律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可以免除行政处罚。(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毛燕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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