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年5月,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福州某区蔬菜摊销售的菜葱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系农贸市场蔬菜摊经营者。涉案批次菜葱从某蔬菜批发市场购进,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证照、进货凭证以及检测阴性合格报告等材料。进货凭证为机打票据,票据上有一品一码源头码,能实现涉案批次食品的有效追溯。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菜葱货值金额为50元,违法所得为30元。
当事人采购的菜葱不合格非当事人所致,当事人已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自己所采购的该批次菜葱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福建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裁量四张清单》之“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当事人的行为满足不予处罚适用情形,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包括: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程林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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