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如何签订?
以死亡作为给付条件,这样的人身保险合同应该如何签订?近日,鼓楼法院审结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明确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原来,杨女士曾以母亲蒋某为被保险人,以每年5100元的价格向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10万元。合同约定,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当时,蒋某不在现场,业务员告知杨女士可以直接替蒋某代签保险合同。今年,杨女士诉请确认该合同无效,并要求保险公司返还保险费用。诉讼中,蒋某陈述,保险合同上的签字并非她所签,她不知晓本案投保及保险合同相关情况,不同意且不认可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保险合同属于“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应当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蒋某明确表示案涉保险合同未经她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存在应认定为蒋某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情形,案涉保险合同应认定为无效。鼓楼法院判决确认案涉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向杨女士返还保险费。
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没有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无效。本案所涉保险合同包含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内容,杨女士没有获得母亲蒋某的同意,擅自为她投保,违背了诚实信用这一保险法基本原则。而保险公司业务员在签订合同时,明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也没有向杨女士说明正确的投保流程以及违反流程会导致的严重后果,严重违反保险经营管理规定。
法官提醒,消费者投保前一定要及时询问,提高警惕,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也应该严格审查是否取得被保险人同意,主动审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尽到告知义务。(记者 阮冠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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