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被保险人同意保险合同无效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返还保费
近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合同无效。
2019年8月,杨女士以其母亲蒋某为被保险人,以每年5100元向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10万元,合同约定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因杨女士母亲并不在现场,业务员告知杨女士可以直接替其母亲代签保险合同。2024年3月,杨女士以案涉保险合同系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由,诉请确认该合同无效,并要求保险公司返还保险费用。
诉讼中,杨女士母亲蒋某陈述,其与杨女士系母女关系,《保险合同》上的签字并非其所签,其不知晓本案投保及《保险合同》相关情况,不同意且不认可《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保险合同》属于“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应当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蒋某明确表示案涉《保险合同》未经其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存在应认定为被保险人蒋某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情形。故判决确认案涉《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向杨女士返还保险费。
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福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林泓帆 蔡思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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