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多年前,陈某通过司法拍卖竞得A广场地下一层商业用房。日前,第三人李先生向发改局提出某医院项目的申请,并载明该项目用房为租赁A广场一层及二层部分区域房屋,并提供相关文书。发改局收到申请,向项目涉及的多家单位发出征询意见函,征求各单位意见后,按相关规定作出批复,同意建设某医院项目。但陈某要求撤销该批复,并将某发改局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发改局结合该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暨医疗机构设置“十四五”规划与第三人制作的医院项目申请报告,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作出的批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而陈某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发改局的批复明显不当,最终判决不予支持陈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点睛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规定,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项目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基本情况;(二)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三)项目利用资源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项目涉及有关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职责的,核准机关应当书面征求其意见,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回复。(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张小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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