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期电鱼捕鱼 捕鱼人被判购买投放虾苗872万尾
日前,就李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福清市检察院会同福清市法院、福清市农业农村局开展增殖放流活动,督促违法行为人在小山东码头投放虾苗872万尾。
去年8月,李某在禁渔期期间,抱着侥幸心理在禁止捕捞海域使用电拖网电鱼,非法捕获鱼、蟹等渔获物。经认定,李某的行为破坏了水生生物资源和水生环境,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价值数万元。
福清市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李某的行为不仅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还破坏了海洋生态,应当承担生态修复的民事责任,在提起公诉的同时,对李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去年12月,福清市法院经审理,认定李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同时支持检察机关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李某购买总价不低于损害价值的水产苗种,在相关部门监督下在非法捕捞海域放流。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王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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