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晋安一单位受罚
近日,晋安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印刷厂将部分厂房分租给某印务公司和某家具公司,但未与两家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根据相关规定,对该印刷厂处以罚款1万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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