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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 福州一企业被罚4000元

2023-09-03 08:30:30来源:福州日报  作者:曾建兵

日前,福州市统计局在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一企业联网直报给国家统计局的《财务状况》报表中,营业收入指标的上报数低于实际数,少报600多万元。

近日,鉴于该企业已构成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行为,福州市统计局对企业作出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4000元罚款的决定。企业认识到错误,主动纠正统计违法行为并进行整改,缴纳了罚款,并承诺将严格遵守《统计法》等法律法规,认真按照统计制度填报真实统计数据。

案例点睛

《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等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刘秀国)

【责任编辑:陈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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