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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养”小孩 三人被判刑 法院:介绍人犯拐卖儿童罪

2023-06-03 09:51:32来源:福州晚报  作者:林春长

日前,晋安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以抚养为目的买卖男婴案,福州3人被判刑。

经法院查明,2019年,谢某贡及同案人詹某(另案处理)的儿子因病去世,二人遂产生抱养孩子的念头。后来,谢某贡请求其二姐谢某珠帮忙留意相关信息。

2021年底,谢某珠找到女子黄某帮忙找合适的小孩。黄某又与同案人卓某(另案处理)联系抱养事宜。

2022年3月,女子刘某在福州某医院产下一名男婴。因刘某年龄较小,其父亲决定将男婴送给他人抚养。于是他们联系到卓某,请其帮忙寻找收养人家,并提出让对方支付一点营养费及住院费,未谈及具体数额。卓某将此事告知黄某,谢某珠、谢某贡经由黄某了解情况后,表示要收养该男婴。

卓某以刘某的名义,向被告人黄某报价10万元。黄某与卓某又商议多报价2万元,每人多分1万元。后来,黄某想赚更多钱,便联系谢某珠,报价13.5万元。

达成合意后,买卖双方在福州某加油站附近碰面。谢某珠等人检查完男婴身体状况后表示满意,给付黄某现金13.5万元。黄某从中截留2.5万元,将剩下的11万元交给同案人卓某后离开。

卓某收款后,将事先准备好的2.3万元支付给刘某,最终获利8.7万元。

2022年4月,男婴被解救,目前安置在社会福利院。经公安机关DNA鉴定,被解救小孩与刘某不排除具有单亲关系。

晋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同案人卓某以高额送养费将他人所生男婴送养,而居间介绍收养人,私自从中加价获取非法利益,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谢某贡因个人原因,委托他人寻找可收买儿童,并以高额收养费收养被卖儿童,被告人谢某珠受谢某贡委托,寻找可收买儿童,并帮助买方完成传递居间信息、议价等居间行为,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谢某贡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谢某珠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黄某退出的非法所得2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延伸阅读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法官提醒,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界限范围内实施收养行为。《民法典》对送养人和收养人的资格及条件都作了详细规定,同时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确有需要收养子女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并及时向公安机关申请户口登记。(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常凯佳

【责任编辑:徐昕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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