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闽清法院审结一起污染环境案件。被告人黄某非法经营电镀生意,径直排放电镀废液,被闽清法院处以刑罚。
据了解,去年5月至8月期间,黄某在未取得资质的情况下,在闽清县某村开设非法电镀点,并向他人购买硫酸、盐酸等危险化学品用于生产加工。加工过程中,黄某将未经处理的电镀废液,直接排放到厂房外面的水渠。经对该电镀点车间东侧水沟、从PVC管道排入峡谷山涧水沟洼地积液取样检测,排放物为危险废物,镍浓度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的总镍排放标准的121倍至213倍。黄某非法经营电镀点从中获利3000元。
闽清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含有重金属镍的电镀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121倍至213倍,严重污染环境。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违法所得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陈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