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捕捞作业 一渔船船主被罚4万元
日前,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辖区某渔港巡查时,看到一船主正在清洗渔船甲板,经亮明身份后登船检查,发现船上有残留小杂鱼等渔获物,还有拖网1张、拖板2块。
经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了解到,该船长45.41米,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准作业类型是围网,但该船于去年9月底出发到某渔区从事未经许可的拖网作业,10月初返回。其间,该渔船共捕捞小杂鱼440公斤,售卖所得660元。
由于该船主违反了渔业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的相关规定,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660元、罚款40410元的处罚。
案例点睛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凡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捕捞许可证,按照捕捞许可证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作业。未取得捕捞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捕捞作业。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九条指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一)船长大于或者等于二十四米的海洋机动渔业船舶,处三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二)船长大于或者等于十二米且小于二十四米的海洋机动渔业船舶,处一万元至三万元的罚款;(三)船长小于十二米的海洋机动渔业船舶,处二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四)内陆水域渔业船舶,处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房坚辉)
【责任编辑:朱幸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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