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交警:骑乘电动车不戴头盔,将这样处罚……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州城区电动自行车号牌管理办法〉的决定》于2022年11月24日市十六届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3年1月15日起施行。根据《福州城区电动自行车号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人和乘坐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福州城区电动自行车号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中提到,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即未佩戴安全头盔的驾驶人和乘坐人,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目前,闽侯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正全力开展2023年创城交通秩序整治工作,依法推进整治工作规范化、常态化。
3月1日,闽侯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甘蔗街道辖区范围内开展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工作,依法对违规车辆进行劝导与处罚。进一步提升了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事故、净化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闽侯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开展“两车”专项整治工作)
3月1日上午9点半,交警已在甘蔗街道万家广场路口开展“两车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对两轮车无牌无证、骑乘未戴头盔、违规加装遮阳伞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文明劝导和依法处罚。针对最为常见的未佩戴头盔的违规行为,处警告或50元罚款。
▲(对未佩戴头盔的驾驶员进行警告或处罚)
▲(予以处罚,签字确认)
“为进一步推进创城工作,营造良好的交通环境。我们交警通过采取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对驾驶人员开展宣传教育的同时,也向两轮车车主讲解佩戴安全头盔的重要性,以点带面,加大群众交通安全意识的认知。”闽侯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中队长李志春表示,闽侯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下来将开展一系列相关工作,进一步增强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意识。
▲(通过分发宣传单的方式进行文明劝导)
▲(交通文明劝导宣传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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