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楼法院发出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鼓楼法院发出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遏制离婚夫妻隐匿转移共同财产
日前,鼓楼法院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后,鼓楼法院发出的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该起离婚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于1992年结婚,婚后财产涉及不动产等。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离婚,但他们对于彼此部分财产的具体情况互不掌握,对于共同财产范围、财产分割等存在较大争议。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该规定明确了离婚诉讼期间,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当事人的法定义务。鼓楼法院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离婚案件财产申报表》《离婚案件财产申报承诺书》,告知当事人填报要求、权利义务和未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列举了主要财产类型和重要财产信息,促使双方当事人依法如实主动申报夫妻共同财产。
据介绍,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屡有发生。当事人多依赖于申请法院开展财产调查,或通过离婚后财产纠纷予以救济,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鼓楼法院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之新规,创新诉讼举措,有助于促使当事人主动申报、诚信诉讼,有助于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地查实当事人的财产状况,节省司法资源,维护弱势一方的合法财产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法官提醒,若未如实申报,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法院可以依法对该当事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黄开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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