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商品房销售!福清严禁这些行为
购房者注意了!日前,福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通知,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
资料图
无证销售、捆绑销售、捂盘惜售、未明码标价.....这些行为统统要不得!
通知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预售现场的显著位置公开下列事项: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国有土地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商品房预售方案,其中项目总平面图、土地出让合同中规定公建配套的平面示意图、商品房的预售面积测绘报告书以及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应当单独公开;对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如架空公共活动空间、公共绿地、公共停车空间划定的区域范围和面积进行公示。项目配建保障房、租赁住房或安置型商品房等各类房源的,开发企业还应展示各类配建房源分布、物业管理区域划分;
4.项目开发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5.商品房“一房一价”表;
6.商品房预售情况表,内容包括:商品房户型、面积、公摊面积、预售状态、权利限制状况等;
7.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和监管账户,并提示所有购房款必须存入监管账户。购房款包含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政府回款、公积金和银行按揭贷款等款项;
8.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9.商品房的结构类型、户型、装修标准;
10.商品房交付使用时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收费标准;
11.委托房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还应当公示代理销售商品房委托书、房产经纪机构营业执照、房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
12.不利因素的提示。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1.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贵宾卡等方式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诚意金等费用;
2.以捆绑搭售、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等方式销售商品房;
3.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商品房价款外,向预购人收取其他款项;
4.另设其他账户以其他方式直接收存购房人房款(包括预订款、首付款、按揭贷款等);
5.以养老名义进行虚假宣传的商品住房销售。
通知还提到,对已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预售房源。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房产经纪机构代理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委托依法成立并向住建局房管所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房产经纪机构进行商品房预售时,不得向预购人收取任何费用。
在商品房开盘销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销售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不利因素内容、销售政策法规、不得用“以房养老”名义向中老年客户进行推广宣传,规范推广用语等方面。
通知全文如下↓↓↓
福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中介机构:
为持续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行为,提高交付品质,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商品房销售推广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预售现场的显著位置公开下列事项: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国有土地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商品房预售方案,其中项目总平面图、土地出让合同中规定公建配套的平面示意图、商品房的预售面积测绘报告书以及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应当单独公开;对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如架空公共活动空间、公共绿地、公共停车空间划定的区域范围和面积进行公示。项目配建保障房、租赁住房或安置型商品房等各类房源的,开发企业还应展示各类配建房源分布、物业管理区域划分;
4.项目开发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5.商品房“一房一价”表;
6.商品房预售情况表,内容包括:商品房户型、面积、公摊面积、预售状态、权利限制状况等;
7.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和监管账户,并提示所有购房款必须存入监管账户。购房款包含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政府回款、公积金和银行按揭贷款等款项;
8.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9.商品房的结构类型、户型、装修标准;
10.商品房交付使用时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收费标准;
11.委托房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还应当公示代理销售商品房委托书、房产经纪机构营业执照、房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
12.不利因素的提示。
二、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
(一)对已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预售房源。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1.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贵宾卡等方式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诚意金等费用;
2.以捆绑搭售、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等方式销售商品房;
3.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商品房价款外,向预购人收取其他款项;
4.另设其他账户以其他方式直接收存购房人房款(包括预订款、首付款、按揭贷款等);
5.以养老名义进行虚假宣传的商品住房销售。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房产经纪机构代理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委托依法成立并向住建局房管所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房产经纪机构进行商品房预售时,不得向预购人收取任何费用。
(四)在商品房开盘销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销售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不利因素内容、销售政策法规、不得用“以房养老”名义向中老年客户进行推广宣传,规范推广用语等方面。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新申请办理预售许可手续的商品住房项目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福清市商品房交易风险提示
福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9月9日
最后,这份风险提示请收下福清市商品房交易风险提示。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销售商品房,并向购房人收取购房款、认筹金、定金、预订款等款项的,属违法销售行为。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和监管账户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公示信息不一致的即是风险。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求购房人将购房款转入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的即是风险。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一次性付款、团购费、定金抵购房款等名义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售商品房的即是风险。
五、购房人与未办理房产经纪机构备案或未获委托的房地产中介机构签订购房协议、合同、认购书,或交付定金、意向金、诚意金的即是风险。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返本销售或变相返本销售、众筹买房、以租代售、物业返租、售后包租或变相售后包租等方式销售商品房的即是风险。
七、拟购商品房涉及抵押、司法查封等他项权利的即是风险。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经纪机构以养老地产等名义进行广告宣传,销售人员口头承诺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或商品房实际情况不符的即是风险。
九、购房者违规使用经营贷、消费贷等金融产品支付购房款的即是风险。
转发告诉更多人吧!(文 吴城玲 资料来源福清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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