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民法典|高空抛物伤人 侵权人难确定谁来担责
2022-06-15 09:06:48来源:福州晚报 作者:叶智勤
某日晚饭后,小王在自家小区散步,经过一栋楼时,被高空坠落的水瓶砸伤,随后被送往医院救治。次日,小王的亲属至物业管理处查看公共视频,只能看到水瓶从12楼以上坠落,无法确定具体楼层。小王该如何寻求赔偿?
解析
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李雨晴: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若无法判断具体的侵权人,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本案中,小王的亲属通过查看公共视频能够确认水瓶自12楼以上坠落,故12楼及以下的住户无须承担责任;12楼以上的住户中,若无法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应承担补偿责任。若将来能够确定侵权人,已承担补偿责任的住户可向侵权人进行追偿。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记者 叶智勤)
【责任编辑:徐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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