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民法典|债主“超时”起诉 保证人无责
2022-05-30 09:19:05来源:福州晚报 作者:叶智勤
去年2月1日,张三(化名)向李四(化名)借钱,王五(化名)自愿为张三担保。张三出具借条,载明:张三向李四借到人民币10万元,利息1分,于2021年3月1日前还,王五承担保证责任直至张三本息还清时止。王五在借条上作为保证人签字确认。借款到期后,张三拒不还款。无奈之下,李四于今年1月1日将张三与王五诉至法院。王五却认为保证期间已过,自己已经没有还款义务。
解析
福建闽众律师事务所马梦婷律师:李四起诉时,保证期间已经经过,王五无需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本案中,保证条款约定的“王五承担保证责任直至张三本息还清时止”有两层含义:一是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在此情形下,保证方式推定为一般保证;二是保证期间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即2021年3月1日起6个月。
因本案是一般保证,故李四应当在保证期间内对张三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否则王五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李四在今年1月1日起诉张三和王五,保证期间已经经过,王五已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记者 叶智勤)
【责任编辑:徐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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