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第五届茉莉花文艺奖评审活动启事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根据《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茉莉花文艺奖评选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榕委办〔2009〕88号)有关规定,即日起启动福州市第五届茉莉花文艺奖评审活动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发布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考察重要讲话、“七一”重要讲话和在中国文联十一大、中国作协十大开幕式上的重要讲话精神,
努力把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代表我市文艺创作生产成就和水平,反映福州地域文化,具有鲜明时代特点,深受人们群众喜爱的有筋骨、有道德、有温度的优秀文艺作品评审出来,扎实推进闽都文化国际品牌建设,为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城市作出积极贡献。
二、评审原则
1.坚持质量第一、宁缺毋滥。
2.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评审工作将严格按照初评、审核、公示等程序进行。
3.坚持回避制度。福州市和县(市)区四套班子在职领导干部、市委宣传部领导和涉评工作人员的作品不得参加此届茉莉花奖评审;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有作品(指署作者名)参评的不得成为专业评议小组评委。
三、参评条件
1.拥有福州户籍的居民个人或集体创作、发表、制作、生产和演出的文艺作品,均可参加评审;非福州户籍但在福州长期工作及生活的作者,其创作的文艺作品也可参加评审,鼓励在榕工作的台湾文艺家参与申报。
2.凡在2019年6月1日—2022年5月31日期间发表、出版(以第一版第一次印刷为准)、播映、上演、展出和创作的文学、音乐、舞蹈、戏剧、广播影视(动漫)、曲艺、民间工艺、美术、书法、摄影等10个门类的文艺作品,均可申请参评。
3.凡参评的作品,文学类需在国家批准的报纸、刊物、出版社等正式发表或出版(以第一版第一次印刷为准);戏剧、广播影视(动漫)、音乐、舞蹈、曲艺等文艺作品应已公演或播出;美术、书法、摄影、民间工艺等作品应在市级以上展览展出。
4.集体创作生产的综合性文艺作品应以其整体参评,其中各单项(包括剧本)不单独参加评审。与福州市外作者或文艺单位合作的文艺作品,福州市人员或单位应是主要创作者(即第一作者)。
5.个人文集、作品集及多位作者的作品结集不予参评,但其中单件作品可作为作者的个人作品单独参评。歌舞晚会、电视综艺栏目、舞台美术类作品不予参评。
6.鼓励创作深刻反映福州传统历史文化及现实生活,富有福州地方特色,体现时代精神的作品。鼓励继承优秀文化传统和借鉴外国优秀文化成果,倡导题材、主题、风格的多样化。上述作品参加评奖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7.福州市第五届茉莉花文艺奖评审活动部分获奖作品将代表福州市参评福建省第十届百花文艺奖。
8.申报作者原则上须前往“福建省版权局作品自愿登记系统”进行版权登记。如已经登记,请在申报材料中附纸质证书复印件或用A4纸打印的电子证书。如未登记,请附创作个人或集体的作品版权承诺书。如遇版权问题,由创作集体或个人自行承担责任。
四、奖项设置
1.福州市“茉莉花文艺奖”分文学、音乐、舞蹈、戏剧、广播影视(动漫)、曲艺、民间工艺、美术、书法、摄影等10个艺术门类。每个门类均设一、二、三等奖。并设特别荣誉奖、荣誉奖,授予在全国、全省重大文艺评奖中获奖的申报作品。
2.坚持宁缺毋滥的评审原则,各奖项、名额可以空缺,未获奖作品不得再参加下届评审。
3.福州市茉莉花文艺奖获奖作品,均按照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给予奖励,由福州市人民政府对获奖作品授予证书,并发给相应的奖金。获得特别荣誉奖、荣誉奖的作品只颁发证书,不再发给奖金。
五、申报要求
(一)申报时间
2022年5月10日至2022年6月10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方式
各县(市)区委宣传部和市直有关单位负责组织作品申报,须对本单位推荐的作品按艺术门类进行分类汇总,将推荐的参评作品清单、申报表及其他必备材料统一汇总后报送至市文联。
1.各县(市)区所属的文艺生产单位和作者,以及非福州户籍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作者,向所在县(市)区委宣传部申报。
2.福州市文旅局、福州市文联、福州市教育局、福州日报社、福州广播电视台等单位直属的文艺生产单位和作者,分别向各自所属局(单位)申报;闽江学院、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的文艺生产单位和作者的作品由各校汇总后向市文联申报。
3.福州警备区、驻榕各部队、福州市公安局、武警福州支队、市消防支队等直属的文艺单位和作者,分别由各自所属部队(单位)的政治部(处)汇总后向市文联申报。
4.福州市其他系统(含中央、省驻榕单位)的文艺生产单位和作者可直接向市文联申报。
注:每项作品只能通过一个申报单位推荐申报。
(三)申报材料
每件申报作品需填写作品申报表一式两份(申报表可前往福州新闻网或福州文艺网下载)。各申报作品具体要求是:
1.文学类作品应提供作品7份。
2.戏剧、广播影视(动漫)、曲艺、音乐、舞蹈类作品须提供可用于电脑播放的U盘2套。其中,戏剧、曲艺应提供文字脚本2份;广播影视(动漫)应提供故事大纲2份,制作许可证、播出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份;音乐类作品应提供曲谱7份。
3.美术、书法、摄影类作品应提供作品原件和正式展出主办单位出具的关于展览名称和展览时间的证明。如已在省、市级正规报物上发表的,应提供报刊复印件2份。如原件已被有关权威部门收藏,应提供收藏部门出具的收藏证书复印件和作品照片(不小于16寸)2份。
4.民间工艺类作品应提供作品原件或正式展出主办单位出具的关于展览名称和展览时间的证明。如原件已被有关权威部门收藏,应提供收藏部门出具的收藏证书复印件和作品照片(不小于16寸)2份。
5.所有上报的文字、复印材料须统一使用A4纸。U盘上须标明作品名称、类别、作者姓名、申报单位等基本信息,申报前请认真检查U盘里报送作品的画面和声音质量。
6.除美术、书法、民间工艺作品原件外,所有申报材料均不予退回,请申报者自行备份。
7.申报特别荣誉奖、荣誉奖的作品,需提供国家级、省级获奖证书复印件2份。
8.提供纸质版权登记证书或创作个人(集体)的作品版权承诺书。
(四)资格审查
1.各县(市)区委宣传部、市直有关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推荐参评的作品进行初审。
2.对参评资格有争议的作者和版权有异议的作品,由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征求相关市直单位意见后,确定参评权。
(五)联系方式
1.收件地址:福州市古田路32号于山文化城
福州东方书画社
收件联系人:谢先生
收件联系电话:87521833、15959015206
电子邮箱:dfshs87521833@163.com
2.咨询联系人:杨先生、梁女士
咨询电话:88038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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