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从事房地产估价应办理备案
2024-11-26 07:42:01来源:福州日报 作者:赖志昌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近日省住建厅依据相关法规并结合福建省实际,制定《福建省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管理规定》,《规定》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有效期5年。
《规定》明确,房地产估价机构在闽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应当依照要求办理估价机构备案。未备案的不得开展房地产估价活动。
根据该规定,本省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省外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在闽设立分支机构备案(除注册地在福州、厦门外),由省住建厅负责办理;注册地在福州、厦门的省外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在闽设立分支机构备案,由福州、厦门的住建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本省二级、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和本省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备案,由所在设区市的住建主管部门负责办理。(记者 赖志昌)
【责任编辑:徐匆】
相关新闻
- 新华社关注福州:公积金贷款填报内容减免47项 政务服务开启“加速度”(2024-11-25 18:31:17)
- 市人社局社保中心为您答疑解惑(2024-11-25 07:56:19)
- 消息确认!全省暂停服务!福州人别跑空了(2024-11-23 11:45:38)
- 福建省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管理(2024-11-22 19:06:07)
- 土地市场部分回暖,未来趋势如何?专家预测→(2024-11-21 12:57:57)
- 福建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2024-11-21 08:13:36)
- 银行加快转让不良资产 今年挂牌数额明显增长(2024-11-19 11:32:00)
- 福建农信纯商业房贷可用公积金冲抵(2024-11-18 08:22:03)
- 多地继续出台购房支持政策(2024-11-16 10:30:52)
- 无犯罪记录证明网上办理转移至“闽政通”(2024-11-15 09:19:50)
①凡本网注明“来源:福州新闻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视频,版权均属福州新闻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被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福州新闻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本网未注明“来源:福州新闻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来源:福州新闻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文章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 如本网转载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福州新闻网联系。
日新闻排行榜周新闻排行榜月新闻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