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科研失信行为责任主体将被严惩
《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出台,造假申报、串通评审、套取财政资金、编造科学技术成果、从事学术论文买卖、接受“打招呼”“走关系”等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都将受到严惩。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违法犯罪的,将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办法》共6章31条,适用于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全过程,具体包含项目的指南发布与申报受理、评审与立项、实施与验收、监督与评价等过程。管理对象范围为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或参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过程的四类科研诚信责任主体:项目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与项目组成员、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
其中,项目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的失信行为包括在项目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采取造假、串通、行贿、利益交换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财政资金损失;管理失职,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套取、转移、挪用、截留、私分财政资金;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的科学技术活动;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等。
省科技厅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处长王浦介绍说:“《办法》对有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根据行为性质,视情节轻重来惩戒,可单独或合并采取措施。”比如,对于情节较轻的失信行为,将责令限期整改、诫勉谈话;严重失信行为,禁止在一定期限内承担或参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取消一定期限内作为评审专家资格;中止、撤销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以及违规所得等。
“我省将依托国家科研诚信信息管理系统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失信行为数据库,对严重失信行为予以记录。”王浦说。
根据《办法》,因项目承担单位已注销,或无法联系,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且不主动作为,项目负责人无法联系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且不主动作为,任务书到期二年后仍无法结题的,属于严重失信行为,由项目实施管理单位及时核实并提出申请,报送省科技厅批准对项目予以强制中止或强制撤销。对强制中止和强制撤销的项目,根据严重失信行为责任,将相关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纳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取消项目承担单位或法定代表人三年申报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取消项目负责人三年申报或参与申报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为杜绝买卖论文、代写论文、论文造假和违反论文发表规范等失信行为,《办法》规定论文等科研成果发表后1个月内,应将所涉及的实验记录、实验数据等原始数据资料交所在单位统一管理、留存备查。同时,鼓励项目承担单位自建科研数据中心,加强项目原始实验数据管理,允许项目负责人将论文关键原始数据经脱敏脱密后上传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备案。(记者 李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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