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明确女职工卫生费发放标准
福州新闻网11月11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李白蕾)省人社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总工会等4部门8日联合发布关于明确女职工卫生费标准的通知。通知明确,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向在职女职工按照每人每月30元标准发放卫生用品或者费用。所需经费,企业可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可以按规定从公用经费项目中列支。卫生费的标准将根据本省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生活水平适时作出调整。通知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
记者了解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2020年3月2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也明确规定,“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每月向女职工发放卫生用品或者费用”,该法规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但法规中没有明确发放标准及经费支出渠道,导致有条件发放的用人单位实际无法操作。针对这些情况,本次出台的通知综合考虑福建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决定对福建省女职工卫生费的发放工作明确发放标准和经费渠道,并明确卫生费的标准“将根据本省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生活水平适时作出调整”,为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提供了政策依据,为广大女职工送上了实实在在的福利。
【责任编辑:徐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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