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房屋定制中,商家通常会通过与消费者签订合同的方式对所提供板材的品牌、环保等级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然而部分商家却存在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消费者能否主张“假一赔三”?近期,仓山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
2023年11月11日,蒋某与恒某公司签订《整木合同》,约定蒋某将房屋整木定制交由恒某公司施工,所有衣柜面板基材为意大利进口某品牌正品,质保3年,假一赔三,总价120000元,定金36000元。后蒋某向恒某公司全额支付价款。因实际使用的衣柜面板基材非约定基材,2024年3月20日,蒋某与恒某公司签订《赔付协议》,约定全屋衣柜门板重新下单制作,恒某公司赔付门板金额为87000元,首笔已支付20000元,余下67000元3个月付清。2024年3月27日,恒某公司向蒋某支付20000元,剩下67000未付。蒋某遂向仓山法院提起诉讼。
仓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双方确认蒋某收到的面板不符合合同约定。就恒某公司的前述违约行为,案涉《赔付协议》系双方经协商后形成,双方签订的赔付协议中重新下单及三倍赔偿的约定亦与双方签订的《整木合同》所约定的违约方所承担责任相当。法院确认该《赔付协议》中关于重新下单面板及三倍赔偿的约定有效。恒某公司在履行20000元后,余款67000元未予支付,蒋某主张恒某公司支付剩余的衣柜门赔偿金67000元,法院予以支持。(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林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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