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也不能无动于衷了!晋安法院对滥食野生动物陋习说“不”
晋安法院与福州市公安局晋安森林分局、晋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执法大队工作人员一起前往福州北环中路“农家土菜馆”“重庆鸡公煲”,新店镇“金城市集”农贸市场、“汀福园”、“洋排长”、“聚仙园酒楼”、“熏多多”等酒家,向群众和餐饮工作者开展宣传滥食野生动物的危害,张贴发放《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倡议书》200多份。
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动物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刑法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
违反国家规定,有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狩猎野生动物而购买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瀕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朋友们,让我们共同行动起来,拒绝滥食野生动物,坚决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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